公职人员误杀村妇的悲剧如何不再重演
身为公职人员的肖卫东在休假期间,与另外10人,携带双管猎枪前往湖南衡阳衡东县高湖镇的非狩猎区山中打猎。在林木丛中,肖卫东将正在采茶籽的村妇罗运英误认为是野猪,开了一枪,致罗运英死亡。目前,肖卫东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准逮捕。衡东县警方“收缴部分枪支”,并对当天参与打猎的多人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华商网-华商报)
枪响了!两个原本没有任何交集的家庭,在这一刻,走进一场悲剧。
我国一直明令禁止非法私藏枪支,对枪支实行严管方针。早在1996年颁行的《枪支管理法》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属违法犯罪行为。在《刑法》等法律中,也明确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为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禁止私人拥有枪支,就是为了防止枪支滥用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而这些公职人员,竟私自拥有枪支,且在打猎过程中将一位普通百姓误认作野猪而失手射杀。由此造成的悲剧,让肖卫东无限惶恐,并坐在地上大哭。而这位被无辜射杀的村妇罗运英的命运则显得如此凄苦,马上就要被儿子接到省城长沙去享福的未来马上瞬间就成了不能实现的梦。
再则,在打猎过程当中,必须要对误伤别人的可能性有足够估计,如果不能估计到这种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后果,那么这种行为则属于法学上所说的一种过于自信造成的过失杀人。此外,他们和一位当地村民一起上山打猎,难道这位村民丝毫没有提及山上有人在采茶籽,还是这位公职人员对其所言置若罔闻?
这样一幕活生生的悲剧,还不能给我们以任何触动吗?
逝者已矣,为了预防这种类似的人间悲剧再次发生,必须要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即要加强对于枪支的管控,尤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管理,即有可能涉及到枪支的人员。此外,对于这种个人非法制造、贩卖猎枪的行为也必须要予以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让枪支不在社会非法流动,而充当了误伤人的工具,甚至成为杀人凶器。(长江网 郭晓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