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附加费”不能止于“有权拒绝缴纳”
新华社近日播发了《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的报道。对于居民电费等附加费质疑,财政部回应称,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新华社》,11月18日)
在一张张居民水、电、汽油的缴费单里,均含有多项“附加”的费用:每一吨生活用水的价格里,有公共事业费、排污费等附加费;每度城乡居民电价里,至少包括5种附加费,各地规定普遍占电价的5%左右;而在海南等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价里,还有1块多钱的“车辆通行附加费”。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在我们日常缴纳的水费、电费里面,竟然还有这么多不清不楚的“附加费”。名目繁多的附加费,往往都是如此,只增不减,虽然均摊到个体数目看似不大,但经年累月,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名目繁多、无孔不入的“附加费”,长久附着于公共消费品的定价机制内,成为了民众日常生活习惯性支付的额外成本。如若不是媒体梳理并追问,多数人甚至都不知道,这部分费用的诡异存在——很多时候,“乱收费”收得久了,大家也就习以为常了。在此语境内,反倒是财政部一反常态,高调宣称“对列表外费用,公民有权拒缴”。
清理“附加费”不能止于“有权拒绝缴纳”。在“欠费就停电”的果断措施之下,居民将如何拒绝缴纳“附加费”,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再想想前不久爆出的新闻,几个“电老虎”仅仅因为对娱乐场所不满意,就悍然停了半个城市的电,此时谁还有拒绝缴纳的底气?所谓“有权拒绝”的应然,更多的时候变成了“无法拒绝”的实然。
寄希望通过民众的拒缴,来推动对民生资源附加费的清理,本就不合时宜。因为众所周知,此类“乱收费”之所以出现,根源还在于,公共产品定价机制充斥随意性:行政系统内部,不断膨胀的创收冲动,未能得到制度框架的充分约束,于是便以各种“附加费”的方式来体现。(文/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