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输送的“中介机构”就该被打掉
行政机关违规收取中介机构“赞助费”“管理费”,在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私设“小金库”和报销费用,党员干部收受市场中介贿赂,违规在协会兼职取酬……日前,湖北省纪委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借中介敛财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据介绍,去年以来,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开展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共查办案件886起,追缴和罚没违纪违规资金1.69亿元,226人受到党政纪处分,7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日报》 11月18日)
我国法律对“利益输送”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利益输送”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而且大多是从经济、金融领域对其进行研究的。狭义上的“利益输送”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广义上看是以过于低廉的价格,将公有财产贩售、出租给私人或财团。 这样的解释,好像和反腐败扯不上边。
然而,“利益输送”表现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请托方根据受托方授意,将有关财物交给与受托方的特定关系人,或者是通过市场运作将有关财物置于受托方的实际控制之下的行为一旦与公权“联姻”,那么“利益输送”当属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诸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或投资房产、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投其所需,按照“市场潜规则”,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行贿,给贿赂犯罪披上合法市场行为外衣,这样的危害对执政党的发展实属后患无穷。
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共享、长期“合作”,形成稳定、持续的权钱交易关系中,这种放长线钓大鱼的“利益输送”中介机构苦心经营的“成就”,使监管者很难从中找到其“利用职权之便”的证据,对国家资产窃取之疯狂,我们就不得不严厉打击,用雷霆之势彻底打掉利益输送的“中介机构”。(文/勾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