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现象折射出的监管缺失
近日,北京市纪委对农村基层“小官巨腐”展开专项整治。此前,中央第二巡视组指出,北京市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摘自人民网)
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因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以及征地补偿衍生出多位“千万级村官”,反腐数额令人乍舌。与此同时,这些“千万村官”大多来自经济发达地区,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正是经济发展与权力监督的不均衡性导致的权力滥用。
在基层组织中“村官”贪腐主要存在3种形式,一是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方面谋取私利,少数村干部从中截留、克扣、套取、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二是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克扣惠农资金;三是部分村官与当地黑社会勾结,借履行职务之便,大肆非法敛财。加之我国对农村自治组织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村官”已沦为贪腐重灾区。
依法治国,就是国家的一切事物都要在宪法、法律的规定下进行,一切不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能因为权力小就视而不见。要依法推进村务公开,在村级财务管理、加快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产生方式上下功夫,扎牢制度建设的篱笆,重点针对村级领导干部强占征地补偿安置款、挪用农民补贴资金、挥霍集体财产、向农民乱收费等行为加大监督监管力度,注重关键环节的节点监督管控,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反腐倡廉建设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必由之路,反腐成效与否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稳定。当前,我国反腐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要继续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文:清风徐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