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还需依法来治
刚刚公布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表述,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受贿、行贿等涉及腐败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摘自人民网)
当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旋律,尤其是世界上已有140个国家已经取消死刑,中国逐渐减少死刑也是大势所趋。公众希望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让死刑的过程更快一些。十八大以来,中央将打老虎、拍苍蝇的反腐败斗争摆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踏石留印、抓铁留痕的反腐特征带来重大实绩。但一段时间以来,“贪污越多越合算,贪污越多惩罚却没有越重”的质疑声不绝于耳。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重大事宜,更好地进行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说的:“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适时修改量刑标准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反映了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笔者认为,在现代犯罪形态多样化的复杂社会,犯罪的防治需要综合治理,片面强求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有时可能适得其反,取消死刑罪名总会引发一些担忧,害怕此类犯罪行为因此猖獗;所以对于犯罪治理而言,关键的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法律本身也不断在进化,让法律更具有现代特征,更加具有人性化,是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文/回忆鹭)